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方案》要求,为稳妥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工作规范有序,现制定西宁市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入库程序。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通过登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区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经营者本人同意,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数量比例
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
“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或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评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评定。一个县(区)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向社会发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公告,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同级市场监管局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被推荐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申报资料,由相关部门的同级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查后,标注“推荐”标签。
(二)初步审查。集中申报结束后,县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通过平台退回申报人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申报人补正后再提交申请,对不符合“名特优新”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告知理由依据。
(三)实地核查。县区市场监管局赴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场所,依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核查表,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申报类别、申报质量等方面开展量化评议。量化结果按照“名特优新”四类各自排名,择优选取。
(四)部门联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县区市场监管局形成拟分类入库对象名单,书面征求发改、应急、法院等部门意见,协助核查限制类、警示类风险信息或记录等情况。自主申报的,同时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征求各部门意见无异议的,进一步筛选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五)信息公示。县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县区政府、县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拟入库对象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异议处理。对“名特优新”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异议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拟入库对象名单。
(七)认定备案。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名单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复核。复核通过,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标注并公示。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取消认定,移出名录库,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作出认定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3.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县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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