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海人社发〔2024〕11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凡受聘在我市辖区内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制药领域,包括在化学药、中药、生物药、药用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等领域从事药品研发、生产质量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工艺技术管理以及从事标准化、技术审评、质量检测、检查核查、监测评价等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符合中级、初级资格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参公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参加评审前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年限需要符合相应学历学位对应的申报年限要求。
4.符合当年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二)资历条件
资历计算以用人单位聘书为据,自聘任之日起计算,任职资历和申报职称所需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评审条件及业绩条件
申报制药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执行(附件1)。
(四)学历条件
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毕业学历。非本专业毕业学历人员申报评审,应经本专业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修、培训,并增加1年工作岗位经历。
1.技术员学历要求(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2.助理工程师学历要求(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制药工程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制药工程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3.工程师学历要求(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经单位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制药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制药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制药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经单位考核合格。
以上学历要求,非制药工程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以上时间需相应增加1年。
(五)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参加我市中级职称评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中级人员,在申报中级职称评审时需填写《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使用情况说明》(附件2) ,在确认申报的职称评审层级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存在空缺后,方可参加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六)继续教育规定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或本行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参加远程教育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均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各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天按8学时计算,半天按4学时计算。参加依法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远程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按培训机构明确的学时数计算。参加省、市施教机构和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活动,由施教机构和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认定和登记。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和登记。参加支教、支农、支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附件3)。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4、附件5)
1.一式两份,A4双面打印,单独提供1寸红底免冠照2张(相片背面请用铅笔或圆珠笔写上名字,用信封装好,并在信封封面上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须对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进行完整真实的表述(不少于200字),并在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本人承诺栏必须是手签)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提供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每年度1份,不含今年,即2023年、2022年和2021年,考核登记表可提供所在单位自制的,也可参考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
(三)职称评审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附件7)。
2.目录。
3.个人综述报告。除介绍本人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说明现职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年度考核结果、参加继续教育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等,要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不少于800字,工程师不少于1500字。
4.单位公示证明(附件8)。
5.职称申报个人诚信承诺书(附件9)。
6.职称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附件10)。
7.身份证复印件。
8.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9.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复印件,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证书(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呈报表或评审表遗失的,需由原申报单位开具评审表遗失承诺书)。
10.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1.社保缴费清单,并加盖社保单位公章。
12.工作年限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附件11)。
13.发表的著作、论文,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期刊封底,并打印论文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技术员与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要求)。
14.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含业绩成果个人综述、单位公示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证书、业绩成果、科研成果、课题、成果鉴定书、重要技术报告、企业效益等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条件按照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15.继续教育材料。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进修情况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若为企业内部培训的,须提供培训签到表,培训考核表或其他能证明参加继续教育的佐证材料。
16.申报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等。
上述申报材料须复印装订成册,并用档案袋装袋,档案袋正面再用A4纸打印一份封面粘贴,未按要求装订装袋,不予受理,复印件材料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原件经现场审核后退还申报人。
为了方便申请材料填写,特制定《制药工程系列申报材料填写模板》(附件12)供参考。
四、申报审查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个人自愿申报原则,按照规定如实准备评审申报材料,向用人单位申报。
(二)用人单位初审
1.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职责,符合推送条件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由用人单位填报《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确认表》(附件13),审查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名,注明时间和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送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药工程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2.《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填写“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月××日),材料真实无异议,同意上报”。(须本单位人事部门手写)
3.凡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三)制药工程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制药工程评审工作小组逐项审核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及推荐手续齐备。
(四)专家评审
专家评委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采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从评定的次年开始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申报工作,将本通知转发或张贴,让有关人员周知。在申报前要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因单位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将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从申报的次年开始三年内不得组织申报工作。
(三)各申报人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派专人统一报送,单位须出具纸质版委托书和电子版《海口市制药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14)各一份,请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人员信息,如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
六、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一)转评规定
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规定
对专业技术人才在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区、市)获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可,不再换发我省职称证书。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职称确认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认定规定
1.基本条件
资格认定范围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本专业毕业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经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专业技术职称。
2.认定条件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制药工程技术员。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认定制药工程助理工程师。
(3)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制药工程工程师。
(4)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出站后,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制药工程高级工程师。
申报人员仅限于未获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职称的不能申请二次认定。
3.认定受理单位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直接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四)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实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乡镇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经核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10%-15%申请设置“定向评价”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单列管理,报经区人社局核准后实施。对符合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人员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岗位实行单列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一般按照实施“定向评价”岗位的4:6的比例确定。对于“定向评价”岗位总量少于5个(含)的,其中高级和中级岗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事业单位自行分配。“定向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之间可以流动,如流动到非“定向评价”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未重新评聘前,按照其未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
七、申报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16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各单位须按受理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13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坡博办公区13楼。
联系电话:0898-32854209、0898-66773707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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