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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及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1:07:22 发布部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总数的5%(以每年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区县(开发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二、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完成审核、认定和入库分类。

  (二)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市场监管、文旅、商务、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完成审核、认定和入库分类。

  三、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确定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遴选,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按照自主申报和行业部门推荐两个渠道分别产生,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拥有商标或品牌,有一定品牌影响力。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或经营的产品在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附近居民或相关网络平台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近一年内月平均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上)。

  (2)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个体工商户。

  (3)在某类商品销售上形成自主品牌。

  (4)近五年内曾获区县(开发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和奖励的个体工商户;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或者确定为“小个专”党建示范点等。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特色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1)从事本地重点打造的传统特色产业、特色服务、地方特色产品、农业品牌等行业,如餐饮文创、手工艺品、农副产品等,获得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和市级以上品牌认可的优先。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县(开发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属于地域性特色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3)从事特色服务且具有代表性和认可度的,或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体工商户,如推拿、理疗、针灸等。

  (4)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经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民宗、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5)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或从事具有关中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如特色手工店、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等。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1)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且具有明显传统文化标志的。

  (2)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或者曾获区县(开发区)级以上表扬的。

  (4)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2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20人以上)。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经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1)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自媒体等,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的(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1000名的;一年内月销售量在1000件以上),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在5万人以上(关注度),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且有纳税记录的。

  (2)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

  (3)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4)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或为上述产业地方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

  (5)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各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域发展特点、特色产业和发展规划,参照西安市“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也可以结合地域经济发展特点细化分类标准),组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各区县(开发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评选中,应按照区域特色,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占比有不同侧重,重点支持特色产业、特色行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求面面俱到。

  四、推荐和认定程序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个体工商户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各区县(开发区)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1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政策。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区县(开发区)为单位,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在培育平台说明理由)。

  部门推荐认定的,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或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和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市级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认定。拟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3年内获得过区县(开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四)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或推荐认定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一、总体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分型标准,并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分型周期

  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每年8月中旬前将数据归集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中,通过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三、查询公示

  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等网站查询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支持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五、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3名)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4名)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三)特殊类型

  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进一步标注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1年内曾办理税务“停业”;

  ②1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但第二年一定时期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困难户经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②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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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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