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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0:34:42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收藏

  根据《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要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1. 电子邮件:cqfgwjmc@163.com

  2. 传 真 号:023-67575820

  3.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经贸服务业处403室

  附件:1.重庆市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31日

  附件1

  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资金申报、评审、审定、验收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项目评审,并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区县部门〕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项目申报、审核、监督、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配合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申报主体责任〕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于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储备策划、合规审批、制定年度计划等,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区域的项目建设和业务开展,聚焦生产性服务业新赛道,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水平。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年度评价排名靠前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所在区县给予奖励,支持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包装策划、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健全统计监测机制等。

  (三)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楼宇改造提质,对特色星级楼宇给予奖励。

  (四)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培育、领军企业培育,行业品牌培育评选。

  (五)支持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统计监测、宣传培训、行业交流活动、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六)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分类采取直接补助、事后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补助类。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体系等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奖励类。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集聚区、楼宇等载体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等择优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三)其他类。对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有关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又不能适用以上支出标准的事项,按程序商市财政局后执行。

  第九条〔支持对象和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具体支持对象和标准依据由《重庆市推动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编制〕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储备〕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重大项目建设、集聚区建设、平台载体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任务)目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动态调整机制,在目录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申报项目(任务)。市财政局初审后形成滚动项目库,经公开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批纳入年初预算。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任务)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申报评审〕  根据年度确定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细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重要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要点等内容。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任务)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等环节,从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拟扶持项目(任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任务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拟支持项目(任务)清单,完成考核评价、任务书签订等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委党组会审议后,下达项目(任务)计划,并向市财政局函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确定项目,在批复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和下达资金。各区县收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计划文件和市财政局预算指标下达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将拨款证明文件等材料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监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集聚区)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绩效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明确的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如果与我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支持。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2

  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要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一)对入选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核定的投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经市政府同意,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提高,但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二)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三)鼓励区县积极扶持现代生产性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指导企业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对有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支持的区县,按每个项目1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二、推动载体提质增效

  (四)对年度评估为A等级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专项资金分档次给予集聚区所在区县200万元—10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支持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项目包装策划、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健全统计监测机制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五)对集聚区内入驻的重点项目、平台和企业,给予资金、人才和用地支持。积极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特别国债及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等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六)支持打造特色“星级”楼宇,对已评定的超甲级、甲级楼宇,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整体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区县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按照“拎包入住”标准打造楼宇空间,给予新入住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购房装修、网络通讯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三、加强市场主体梯次培育

  (七)鼓励区县培育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每年1—10月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数量、净增数量和营业收入等指标评价前10名的区县,第1—5名分别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6—10名分别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统筹用于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区县(自治县)〕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参加国家、市发改部门组织的“中国品牌日”等重要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6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九)壮大龙头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区县、行业协会积极培育一批优质企业、标志性项目,根据权威机构的公开排名、示范引领效应等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四、强化金融支撑服务

  (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加大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项目和集聚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耐心资本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生产制造类企业。(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

  (十一)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围绕生产性服务业开发针对性融资产品,创新动产融资业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创贷”等贷款产品,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各类企业、集聚区建设提供精准支持。(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构建“股贷债保”联动全方位全业态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规范融资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等)

  五、支持就业创业和人才培引

  (十三)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法律、会计、咨询、设计等人力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统筹用好失业保险降费、就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叠加就业、见习、培训等政策,完善创业补贴、融资支持、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降低中小生产性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十四)加强人才保障,迭代升级生产性服务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选树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资源整合力的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通过“揭榜挂帅”、“揭榜招贤”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支持重点行业领域高端人才培训等。〔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十五)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依托西洽会、智博会等市级重大活动,策划生产性服务行业领域峰会、论坛、推介等主题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支持举办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年会、产业联盟峰会、圆桌会、研讨会、论坛、推介会等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活动平台,按不超过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市政府外办等)

  (十六)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鼓励相关部门购买行业领域社会组织服务。搭建行业协会商会互学互鉴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产业联盟等规范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等)

  (十七)深化开放合作,围绕渝新、渝港、RCEP成员国合作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渝鲁合作等国际、省际合作机制,支持通过产业联动、平台联建、活动联办、品牌联创等方式,搭建更多市内企业“走出去”、市外企业“引进来”的合作交流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市政府外办等)

  (十八)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从事生产性服务业活动的企业,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盘活存量低效用地,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七、附则

  (十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重庆市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经贸〔2021〕364号)废止。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补贴。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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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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