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4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36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税收政策和服务保障,全力支持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下简称“两新”)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税务部门职能作用,着力推进政策运行更加顺畅,发挥好税收政策牵引作用,进一步促进投资和消费;着力推进税费服务更加便利,形成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和规模效应,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进行业秩序更加规范,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多领域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行动
1.购置专用设备抵免税款。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17〕71号、财税〔2018〕84号)
2.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成本费用。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3.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对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4.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自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二)支持多元化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二手车经销商减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7.购置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三)支持高效能资源利用行动
8.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9.资源回收企业自行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10.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11.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四)支持高水平标准提升行动
12.“智改数转”抵免税款。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五)支持高质量供给提升行动
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三、服务举措
15.“政策找人”提档。依托税收大数据筛选符合“两新”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运用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官方网站以及政务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等渠道,精准推送“智改数转”等“两新”行动税收政策,对接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延伸推送政策解读、操作指引。
16.便捷办税提质。丰富“两新”政策办税渠道,全面推广使用全国版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设“简事快办”窗口,实现“来即办、办即走”;深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实现复杂事项专区陪办;应用征纳互动平台,实现跨域“远程协同”办理。
17.发票服务提级。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两新”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两新”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试点范围,推动降低“两新”企业交易成本。
18.需求响应提速。关注“两新”行动热点诉求,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线上12366专家团队解答,推出“三最三找+”服务,“最急的事找值班长”“最堵的事找专窗”“最难的事找局长”,构建多渠道、全覆盖的需求响应机制,快速解决纳税人享受“两新”政策过程中的诉求。
19.信用支持提升。助力新设立“两新”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提高“两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
20.协同共治提效。联合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构建“两新”行动协作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分析研判政策效应,打好政策组合拳,及时了解、快速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打造一体推进的“两新”行动共治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位推动。要深刻认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对于畅通经济供需循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统筹推进,各相关处室各司其职、相互支撑的工作机制,加强税费种联动。
(二)细化清单、压实责任。将支持五大行动的14条政策举措和六大服务举措共20条措施细化为政策落实任务清单和重点服务保障项目清单,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做到政策落实任务化,任务清单化,清单具体化。
(三)跟踪督办、问责问效。聚焦五大行动中涉及的重点政策,加强政策解读、防范涉税风险、收集政策服务问题,以法制督审综合监督撬动部门履职更加规范、更加精准、更有成效。定期评估政策落实效应,开展内外宣传,强化政策引导,探索积累税收支持“两新”的经验做法,打造实践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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