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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2日 09:27:21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收藏

  省级打造“绿色食品牌”专项资金现已优化转型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管理,云南省财政厅草拟了《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提供我们。

  一、电子邮件:ynczny@163.com;

  二、联系电话:0871—63629917;

  三、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附件:1.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30日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实现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分配、使用及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拟定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拟定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遴选、审核、公示、资金兑付等,做好绩效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出台后6个月内,牵头制定申报指南,并在申报指南中明确项目申报时间、各级各部门审核提交时限、资金兑付时限等。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点农业产业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的支出,包括奶业、咖啡、茶产业奖补,种业基地建设和品种推广,设施农业投资奖补及贷款贴息等。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重点农业产业品牌打造支出。主要用于农业产品品牌培育、宣传推介、名品名企评选表彰、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等。

  (三)重点农业产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产业调研、评估,省级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奖补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检查和评估、验收等。

  (四)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注资。

  (五)其他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重点任务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高原特色重点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弥补企业运行费用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

  第三章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六条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确定当年支持项目和支出金额,对当年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资金。

  第七条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贷款贴息和奖补等申报项目的资金,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报后(符合条件的省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各地申报项目开展初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申报主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原则上在3个月内核实完成后将项目初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核情况开展复核,并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资金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再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在省财政厅正式下达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要求进行结果公开。

  第八条各申报主体未在时限内申报的项目,下级部门未在时限内审核提交的项目,以及省农业农村厅未在时限内初核提交的项目,省财政厅均不予受理。

  第九条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申报和使用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且3年内不得申报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在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评审及兑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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