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3〕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4〕39号)等政策文件,现将开展2024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及外资研发中心复核等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4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
1、申报对象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2、核定标准
申请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研发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申请核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3)有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4)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5)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注:申报材料(附件1)一式两份送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材料中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申请书及汇总表中相关数据须与外商投资年报数据完全一致。
二、开展2023年外资研发中心复核工作
根据省商务厅要求,对2023年已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复核工作,请已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填写附件2并上传。
三、开展江苏省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评选工作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评选工作的通知》,省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将按照评价指标,从已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中择优评选。
请参评企业按参评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将评选材料按序分别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送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材料中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填写的表格需要盖章。
获评省级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将免除申请认定为市级功能性机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同时进行书面申报和网上填报。
1、网上填报
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业务征集系统进行申报材料备案: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做好2024年外资研发中心核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并上传相关附件。 园区网站技术支持:4008696086
2、纸质材料(复核无需提供)
申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外资研发中心核定详见附件1,江苏省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详见附件4,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一式两份。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
注:申报材料按照要求盖章,有明确盖章处需盖在盖章处,复印章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企业在园区系统提交后即可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窗口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索引页(可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或手机拍照索引页二维码),不提供索引页二维码的材料不予接收。
3、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9月12日
五、咨询电话
企业服务中心 热线 67068000
企业服务中心 二处67068014、67068704、67068019
园区商务局 外资处 66680909、66680941
六、其他事项
1.外资研发中心及创新平台发生更名或与核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转内资、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3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2.市级外资研发中心,其资格自确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如不再符合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条件,其资格自动失效。
3.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无需开展核定工作,即可确认为市级外资研发中心,需要参加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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