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港澳青年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人社函〔2021〕50号)及《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是指深圳市龙华区委区政府在汇德大厦等创建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本措施所称的港澳青年,是指拥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港澳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在读的内地居民,上述人员年龄需在18至45周岁之间(其中,申请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需满足18至40周岁)。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港澳青年团队,是指团队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指股权分配协议中的成员)中港澳青年人数占比与占股均不低于30%的创业团队。
港澳青年企业,是指企业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指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指入驻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的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监事除外)中港澳青年人数占比不低于30%,且扣除风投机构持股外港澳青年占股比例不低于30%,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五年内的企业。
第四条 双创中心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各部门落实本措施,综合考核本措施的工作成效。区科技创新局为双创中心管理、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区人才工作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等相关单位依职责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支持引进落地
第五条 提供办公场地费用支持,对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自入驻之日起至在龙华区注册成为企业期间,给予免缴三个月房租、物业管理及水电等费用支持,超过免租期仍未注册为企业的,不再给予免租支持,应退出双创中心。对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第一、二年房租、物业管理及水电等费用免收;第三年房租、物业管理及水电等费用优惠50%;第四年房租、物业管理及水电等费用优惠30%。
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在龙华区注册成立企业之前已享受本条免租期的,须累积计算。
第六条 提供企业入驻补贴,申请企业入驻补贴的港澳青年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驻双创中心注册满一年的港澳青年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核实推荐的,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入驻前获得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资助的或在上述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次奖励的港澳青年企业,该企业(或其在双创中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入驻双创中心注册满一年,经区科技创新局核实推荐的,可获得一次性补贴最高30万元。
第三章支持人才成长
第七条 人才住房保障,为入驻双创中心港澳青年企业配租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具体配额根据区年度供应计划确定。
第八条 实施生活补贴计划,对新引进全职创新创业的世界300强大学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自人才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两年内视为应届毕业生),与入驻双创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所在企业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六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一)全日制应届本科(包括港澳学士课程)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万元;
(二)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5万元;
(三)应届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8万元。
第九条 实施人才津贴计划,对取得世界300强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与入驻双创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所在企业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十二个月及以上的港澳青年,给予人才津贴共20万元,每年符合条件时提出申请,连续三年依申请等额发放。
第十条 实施科研项目奖励计划,对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与入驻双创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所在企业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六个月的港澳青年,主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定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新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二)对新主持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三)对新主持承担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数字经济证书奖励计划,对世界300强大学毕业、与入驻双创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所在企业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六个月及以上的港澳青年,自本措施实施及其所在企业收到入驻通知后,获得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数字经济证书奖励。
第四章支持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提供参展活动资助。
(一)鼓励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展会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按照龙华区参展费用资助金额,给予20%的额外资助。
第十三条 提供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鼓励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上述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龙华区对国家、省、市奖励的配套奖励金额,给予20%的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 提供贷款贴息补贴,对入驻双创中心后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按时还款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7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实际支出投融资服务费7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助。
单个企业纳入项目库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家单位一年内累计纳入项目库的贷款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支持做大规模,对在双创中心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年企业(包含注册当年入驻的港澳青年企业),根据其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注册成立两年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注册成立三年内,累计获得3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上述两项奖励不可重复获得,已获得过第一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 实施孵化成果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双创中心运营机构适当奖励:
(一)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运营管理期间,双创中心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5%的奖励;获得省、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3%的奖励。(本项差额奖励,获得同一级别众创空间与孵化器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可叠加奖励。
第五章支持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第十七条 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对上年度已获得市专利转化运用资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为上限予以补足资助,即申请人因本项目所获得的市级与本级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本级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包括执行完毕的行政调解(仅限请求人)或行政裁决、已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的,按照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支出合理维权成本(含律师费、取证费用)的70%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但申报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
第六章优化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实施数字文化产业专项扶持,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相关项目享受我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提供企业政务服务,为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提供行政服务清单,在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受理,提供包括商事登记、企业帮办、企业注销等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供金融投资扶持,促进区引导基金子基金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协助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对接天使投资、VC投资、PE投资等资本,为成熟期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提供港澳资源对接服务,发动龙华区港澳政协委员、乡亲社团等社会力量,加强与香港、澳门地区高校、高端人才、优质项目等科技创新资源对接,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地。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产业对接服务,为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提供龙华区重点企业对接渠道,积极推动港澳青年创新项目与产业上下游沟通联系,对接产业链资源。
第二十四条 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加强与深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成立双创中心创业导师团队,为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供青年交流服务,指导双创中心打造同心驿站,组织深港澳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文化创意等交流活动,加强双创中心宣传和推广,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建立港澳青年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并及时优化双创中心服务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中提及的数字以及所称“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符合本措施且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中世界300强大学排名以申请时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本措施中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包括华为认证ICT高级工程师(HCIP)证书、思科认证网络高级工程师(CCNP)证书、红帽认证工程师(RHCE)证书、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二级及以上证书和区块链技术软件开发师中级及以上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第七条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受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受理;第十二条第一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受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受理;第十九条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其余条款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024年9月10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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