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指导性、操作性和约束性,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本目录自2024年8月起施行,原《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730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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