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和培育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科字〔2024〕181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法人,在汕尾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
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15%以上;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为20%以上。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2.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5.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8.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9.专职研发人员材料(名单、工资表、近1年社保证明等);
10.近3年立项的国家、省和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11.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材料;
12.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13.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以及电子版,送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后,正式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受理。
受理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1日下午17:00。
受理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汕尾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处市民服务广场3楼综合窗口。受理地点联系人:陈绿妆,联系电话:0660-3828033。
业务咨询。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电话附后)或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周东越,联系电话:0660-3369796。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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