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科发〔2024〕6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使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需求牵引、放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2.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编制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3.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等;
4.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5.负责项目变更、重大事项调整、撤销和终止,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对项目到期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是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区域、本系统项目申报,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任务书;
2.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目标;
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并及时提出相关建议;
4.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项目验收工作;
5.负责验收不通过或结题项目,以及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后续工作;
6.协助做好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目标;
2.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等;
3.按要求及时提报项目有关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项目涉及撤销、终止的,或验收不通过或结题的,按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6.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发布、逐级申报、归口管理的组织方式。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符合要求的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择优遴选项目立项。探索开展“揭榜挂帅”等项目组织方式。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及承担的工作任务、项目资金额度、科研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提报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存档。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突发、紧急或重大战略部署的科技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目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技术发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任务目标等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按程序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2.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行为的;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拒不参加验收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无故未验收的;
4.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以及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5.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
1.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因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3.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已注销或破产的;
4.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发生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5.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6.上述情况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终止项目的,应当按要求退回结余财政资金或视情况做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发生应撤销或终止情形的,且承担单位拒不提出项目撤销、终止申请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撤销、终止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应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类。
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2.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任务目标(非主要任务目标)的,经专家认定同意,可给予结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目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任务目标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事前资助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后补助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
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事前资助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项目结余资金应按原渠道返还。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后补助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执行项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接受监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各项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
第三十四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原《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潍科规〔2018〕1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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