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更好引进外资服务我区建设,引导境内资金投向海外优质标的,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在我区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合伙人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我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以下简称“QFLP”)试点管理企业及试点企业,以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鼓励企业在我区积极申请QFLP试点并开展相关业务。对试点管理企业和试点企业均在我区注册设立的,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扶持如下:
(一)经济贡献扶持。对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或利润总额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试点管理企业和试点企业,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60%予以扶持,最多连续扶持三年。
(二)投资规模扶持。根据QFLP试点企业实际股权投资规模给予试点管理企业扶持,规模达到3亿元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规模达到5亿元的,给予累计150万元扶持;规模达到10亿元的,给予累计300万元扶持。
(三)投资贡献扶持。QFLP试点企业投资我区企业(A轮及以前)2年以上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每投资1家企业给予试点管理企业最高扶持200万元,每家试点管理企业单家最高扶持600万元。QFLP试点企业投资我区内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试点管理企业扶持,每家试点管理企业最高扶持5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在我区积极申请QDLP试点并开展相关业务。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均在我区取得试点,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其实际股权投资规模的1%给予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管理企业仅扶持一次。
第六条对于托管账户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扶持额度的100%予以扶持;对于托管账户未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扶持额度的90%予以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具体申报需按照当年发布的相关申报指南填报申请。申报指南由区财政和金融局制定实施。
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年度获得的本级财政各类扶持补贴和上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
第十条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外币汇率转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若迁出或改变纳税义务,需提前书面告知区财政和金融局。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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