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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11:02:16 发布部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收藏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产业体系构建,加强多元支撑,有效推动区内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扩大我区上市挂牌企业数量规模,发挥上市挂牌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是指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事主体:

  (一)在我区实际办公,企业需提供自有物业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我区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场所上市挂牌。

  (三)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基本户在我区内银行机构开户。

  第三条设立企业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扶持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对上市挂牌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招商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境内上市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的扶持。

  2.企业申请上市材料由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330万元的扶持。

  3.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640万元的扶持。

  (二)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市值达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1.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

  2.企业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且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我区企业经营发展的,给予500万元的扶持。

  (三)新三板挂牌

  对在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上市挂牌扶持。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的扶持。

  2.申请发行材料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

  4.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的,给予70万元的扶持。

  (四)上市挂牌企业迁入

  1.对珠海市外迁入我区、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境内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扶持。

  2.对珠海市外迁入我区、股票未被境外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

  3.对珠海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50万元扶持;对珠海市外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120万元扶持。

  (五)省区域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对在广东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行私募可转债或私募股票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直接融资额的1%,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六)企业转板

  对上市挂牌或拟上市挂牌企业转至其他板块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补足扶持。

  (七)办公用房补助

  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类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按照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办法予以补助。

  (八)第三方引荐机构招商贡献奖

  对成功将珠海市外上市挂牌企业引入我区的招商中介机构,按照我区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扶持办法予以奖励。

  (九)再融资扶持

  对上市挂牌企业在香港、澳门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用于我区企业发展,且单笔发行额度超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再融资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具体申报需按照当年发布的相关申报指南填报申请。申报指南由区财政和金融局制定实施。

  第六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本级财政各类扶持和上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

  第七条 本办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上市公司,经我区批准,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企业须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如若迁出或改变纳税义务,需提前书面告知区财政和金融局。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外币汇率转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条 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珠海市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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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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