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批准“苯磺酸米诺巴林片的研发”等35个项目立项(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承担单位切实履行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研发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省、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2024年8月;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与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多家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作为项目任务书的附件一并提交。
三、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完任务合同书后,通过邮箱将电子版文件报送给我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齐全的纸质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市科工信局创新发展与农村科技科。邮箱:cxfzc2017@163.com,文件命名为“xx公司xx项目任务合同书”。
特此通知。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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