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宝经规〔2022〕2号)、《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快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宝经规〔2022〕3号)、《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经规〔2020〕1号)等3个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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