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有关网络视听机构,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统筹培训资源培养一批熟悉广电视听行业、精通业务、锐意改革、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广电视听经营管理卓越人才培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以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推荐遴选50名学员予以重点培养,要求政治坚定、业务突出、具有较大培养潜力。
二、培养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施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研究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统筹多方培训资源,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作用,发挥知名院校、重点广播电视台、头部网络视听平台、金融机构等多方教学优势,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以中长期培养的形式,集中力量每年培养一批人才。
(一)总体安排。每批次学员培养周期一般为1年,主要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培训两种形式,每1-2个月分别组织一次线下或线上教学和研讨,每批人才培养一般组织5次集中培训和5次其他教学活动。学员培养实行全流程管理,建立学习档案,安排自学和研究主题,考评各环节学习情况,进行训后跟踪评价。
(二)集中培训。每次3-5天,以专题讲座、案例研讨、学员论坛等形式为主,重点学习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分享交流商业项目和案例,增强协助能力,2024年度安排首批培养学员参加数字技术赋能传媒产业经营管理高级研修班等4次集中培训,2025年适时举办总结培训,组织结业仪式。
具体培训初步安排为:
9月23日至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参加由浙江传媒学院承办的数字技术赋能传媒产业经营管理高级研修班;
10月23日至25日,在山西省晋中市参加由山西传媒学院承办的数智媒体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班;
11月下旬,在湖南省长沙市参加由总局人才交流中心承办的第一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级管理人才培训班;
12月下旬,在上海市参加由总局人才交流中心承办的第二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级管理人才培训班。
(三)跟踪培养。在集中培训间隙择期举办,每次1-2天,以线上培训和现场教学为形式,主要根据学员在职特点和研究任务组成研修小组,组织深入产业基地、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平台,开展短期交流锻炼等学习活动,引导学员进一步提升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员应当定期参加培养活动,完成自学任务,按时报送学习心得、读书笔记、调研报告等。
三、培养特色
(一)全过程管理。建立经营管理卓越人才培养档案,系统记录人才培养周期内学习、科研、实践等情况,培养单位不定期与学员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情况,记录阶段信息,引导学员持续学习,完成培养任务,并对学习情况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培养期间实行动态管理,长期无故不参加学习等学风不良的,取消学习资格,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系统性服务。建立经营管理卓越人才联系服务机制,指导和帮助学员进行在职自学,帮助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协调解决学员在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鼓励学员间互帮互助,共同扶持发展。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开展广电视听产业项目考察交流,组织交流研讨项目合作等,推动超高清等重点产业项目融合融通、优化升级。推动建立优秀学员与人才政策相衔接机制,推荐发表学员优秀研究成果,推荐优秀学员担任相关智库成员,承接重大研究课题,参评行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项目等。
(三)体系化培养。建立经营管理卓越人才终身学习机制,在培养周期内通过多种手段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特别是积极发挥学员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掘参训学员特色资源,驱动团体成员互相学习、互相培养,自我成长。培养期满后,建立培养跟踪评价机制,定期了解学员意见建议,不断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质效。不定期举办经营管理卓越人才讲座和论坛,推荐优秀学员参加出国(境)研修、学术会议等,组织开展好培养期外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四、培训费用
集中培训的培训费(含食宿费)由广电总局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学员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跟踪培训的食宿费、往返交通费等由学员或学员单位承担,其他费用由广电总局承担。
五、推荐遴选
请各省(区、市)广播电视局将通知转发到所管辖的有关机构,做好本地区有关人员推荐。其他有志于积极参加培养、条件突出的,可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总局人事司参加遴选。请于9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总局人事司,具体入选人员将于9月16日前另行通知。培养对象应全程参加集中培训、跟踪培训等培养活动,培训周期内不予调整人选。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19日
(联系人:陈金琳、颜云青,联系电话:010-86092973、86093320,传真:010-8609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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