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型作用,贯彻落实《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贵州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相关规划,以及《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贵州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示范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开发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统称绿色制造单位,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统称绿色制造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是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遴选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是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是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五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六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前期已列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可视为自动列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和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遴选发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前期已列入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可视为自动列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和运维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是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开发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低碳相关标准政策的宣贯解读,提升企业和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意识。
第九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开发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开发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开发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年度开展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时间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完成评价后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
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已纳入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
绿色工业园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2)进行评价。
已发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3)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采取“县级—市级—省级”逐级审核的方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中本地区的申报材料。
根据收到的申报材料,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市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创建,通过官网发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六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将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报送至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推荐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七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绿色制造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经征求意见后,通过官网公示拟列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每年7月31日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统一制发绿色制造牌匾。
第十八条 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推荐为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的开发区,应为省级以上(含)开发区且至少创建了3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或1家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单位,或在申报年度组织推荐申报至少3家绿色制造单位。推荐为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的开发区,应为省级以上(含)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开发区。
推荐为省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层面绿色工厂,推荐为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第十九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开发区(含开发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工信部节〔2024〕13号,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绿色制造创建成效。如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实时上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时将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单位相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开发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新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布:
(一)第十九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开发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开发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布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绿色制造评价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鼓励第三方机构公布开展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参与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绿色制造单位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提供支持,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加强绿色制造宣传推广,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绿色制造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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