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按照小微企业园认定条件,经园区申报、县市省三级审核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联审,现将第十三批拟认定小微企业园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服务体系处
联系电话:0571-87057797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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