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24〕118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8600万元(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4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4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算,组织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及时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录入支付信息并上传发放明细表。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资金优先支持带动增收效果好的种养类项目,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稳岗就业,防止出现因灾收入下降导致返贫;重点支持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支持农村饮水安全、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等,促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形成的资产,各地要按照现有制度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管理,加强项目监管,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需求、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五、各地要按照加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项目评估论证,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要求,加强项目论证储备,做好项目动态调整,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六、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级、县级衔接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八、请各地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省农业农村厅将继续对资金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作为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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