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详见附件1)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8月3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9月2日前通过EMS邮寄报送我局装备工业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138,联系人:芦小姐,电话:88102095)。
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项。
三、我局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后,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名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局报告,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我局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财税〔2023〕25号)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联系人:芦娉婷,电话:8810209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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