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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0:50:46 发布部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活企业创新活力,特制定《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4日

  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活企业创新活力,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汕头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进行补助的一种政策工具,补助方式为后补助。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组织实施、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的申领申请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三章 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购买服务发生期间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与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七条服务机构是指已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法人机构。服务机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八条创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购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不纳入创新券支持的范围。

  第九条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的30%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比例结合年度的资金安排和申领金额确定,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年度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通知。

  第十一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申领通知的要求,填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材料,送企业所在功能区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申领材料包括:

  (一)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转账/付款凭证;

  (三)发票凭证;

  (四)服务合同;

  (五)成果材料(例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检测报告、成果报告或验收报告等);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领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核定创新券后补助的资助企业和资金分配计划,并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异议项目进行再次评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券申领、兑付过程中,有关单位须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尚未兑付的将不予兑付补助资金,已兑付的采取追回措施;

  (二)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领我市创新券;

  (三)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创新券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鼓励各功能区、区(县)参照本办法配套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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