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保障国家“五大安全”战略部署,提升公共安全社会保障水平,依据《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公共安全领域指导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0日
大连市公共安全领域指导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服务保障国家“五大安全”战略部署,推动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信息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科技创新,统筹调度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多方资源,提升公共安全社会保障水平,依据《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
公共安全领域指导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计划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研发经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归属市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惠民类别项目。
(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指导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包括研究制定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发布指导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受理核查推荐项目和资金配置承诺;下达年度指导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二)归口管理单位是指导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由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省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科研机构(含中央转制院所)、市属以上高等院校和医院担任,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实施、验收等工作。包括按程序开展项目评审推荐;组织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资金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导计划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为在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具体承担项目的实施、资金配置等工作。包括按要求申报项目,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成果转化应用等。
二、申报与立项
(一)市科技局发布指导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提出资金安排承诺。
(三)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具有评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评议,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推荐项目汇总表、资金配置承诺及相关附件行文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提交文件进行受理、核查后予以备案确认,下达指导计划项目文件。
三、实施与验收
(一)立项文件下达后,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为基础,作为项目管理和检查的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及管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不能按期结题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原则上,延期单次不超过半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末提交指导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五)项目执行期满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任务进行评审,相关验收材料和评审结论报市科技局备案。
(六)市科技局组织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组织不力的,采取限制推荐项目数量、取消立项资格等措施。
四、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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