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大亚湾区城建局、仲恺区执法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随着建筑业行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建筑业企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会获取到农民工和企业管理人员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助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等侵害隐私的风险。为增强建筑业行业法律风险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建设工程管理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宣传
(一)建筑业企业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人员依法依规做好农民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要告诫员工擅自获取、使用、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加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收集和使用涉及农民工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告知当事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二)建筑业企业不得收集除运营管理所必需以外的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监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收集、使用农民工和企业管理人员信息。
(三)建筑业企业在运营管理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业务需要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四)建筑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人提供相关产品或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客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建筑业企业对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承担连带责任。
(五)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或散布他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向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
(二)对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住建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等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各县(区)建筑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行业个人信息的保护,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宣传,指导建筑业企业完善保密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管理。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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