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二、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三、将第四点附则(六)修改为: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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