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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总部企业2024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9:51:00 发布部门: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收藏

龙华区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区总部政策”)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龙华区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2013-2023年认定且在库总部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复查方式和申报时间

  (一)请总部企业于2024年8月19日-8月30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核申请书,按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备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盖章后扫描上传申报材料,进行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查线上申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300MB2C79446U444210100Y003。

  (二)待线上初审通过后,备齐完整申报材料,按照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各类证照均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纸质版邮寄或递送至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运行综合科验收。纸质材料受理单位: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 A1901,龙华街道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汇处;联系方式:蓝小姐23336484(相关事项咨询请联系:沈小姐23769421/蓝小姐23336484)。

  三、复查标准

  (一)区总部企业按照区总部政策第二章规定进行复核;

  (二)区总部政策实施前以承诺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承诺期届满前,按照承诺数据或区总部政策第六条规定进行复核。承诺期届满后,按照区总部政策第二章规定进行复核。

  四、办理结果

  企业一年未通过区总部企业复核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街道进行谈话,不再享受当年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措施。连续两年未通过区总部企业复核的,列入区总部企业重点观察名单,暂停享受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措施。连续三年未通过区总部企业复核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重新符合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报送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中相关统计报表(以上年度年报报表为准,若年报报表未出,则提交上年度12月定报报表);

  (五)联合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还需提交企业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营业执照、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独立申报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证明材料(如有);

  (七)综合型总部-500强企业需提交“500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八)综合型总部-百强资产评估机构需提交“百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九)综合型总部-“独角兽”企业需提交“独角兽”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十)综合型总部-上市公司需提供在境内外上市的相关证明及上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相关证明,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十一)综合型总部-市级总部企业需提交企业仍为市级总部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本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要求的材料;

  (十二)其他类总部企业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初审意见。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请复查时间

  企业申请复查时间以企业提交总部企业复查线上初审的时间为准,如区发展改革局初步核查后要求企业补正申请资料,企业须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于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逾期则视为放弃总部企业复查申请。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各项经济数据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三)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综合经济贡献、形成区地方财力按照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除股权变更、新增设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各年度股权关系以2023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2.企业所形成区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部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纳入增值税计算,留抵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3.平均市值指按照上年度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市值取平均值。

  特此通知。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复查对象清单.xls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核申请书.doc(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3: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4〕2号).pdf(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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