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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9:35:33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收藏

  川财金〔2024〕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请各市(州)财政局将文件转发相关金融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4年8月12日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推动金融加大科技、绿色、普惠、养老以及数字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财政金融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1.支持科技企业投资。对投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期超过1年的创投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2.支持增加科技企业贷款规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增速超过当年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0.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市(州)出台激励持牌科技专营银行网点机构发放科技型企业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3.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融资。鼓励主承销机构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承销金额的0.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4.支持绿色债券融资。鼓励主承销机构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承销金额的0.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5.支持降低生态环保项目贷款成本。省级财政对我省污染防治项目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1.5%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6.支持降低林业贷款成本。根据中央财政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对涉林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天府森林四库”等建设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林草局、财政厅)

  (三)支持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7.落实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政策。财政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对全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给予奖补,对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

  8.支持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速超过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一定幅度的省内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贷款余额的0.1%、单户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9.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的贷款,财政部门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80%和20%的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10.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统筹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市(州)政府上年度对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增资情况、当地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余额及增量、小微企业担保余额及增量、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占比、费率情况、市(州)综合绩效结果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切块资金下达市(州),支持市(州)出台融资担保机构增量降费奖补政策,原则上对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后的年化费率不超过2%,对批量业务,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分险比例所对应的融资担保额计算;对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政策标准直接给予奖补。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再担保费补贴,对代偿补偿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其中:对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代偿补偿给予80%风险补偿,其余业务代偿补偿给予50%风险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欠发达县域开展零收费或低收费再担保业务,适当提高分险比例;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欠发达县域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再担保额的1%、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11.支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优化“保险+期货”,各级财政对我省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实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级和市县财政对我省投保城乡居民给予保费补贴。加大对欠发达县域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分配中,对欠发达县域予以倾斜。(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12.支持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20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外卡刷卡设备和运维费用补贴政策,对收单机构为我省商户新增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给予每台设备及运维费用的50%、不超过800元的资金补贴;实施外卡刷卡费用补贴政策,对我省商户外卡刷卡手续费高于境内同一银行刷卡手续费部分给予补贴,两条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市(州)级财政按35%和65%的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四川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商务厅、财政厅)

  13.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直接投资三类业务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且三类业务年度结算总量排名在所注册区域靠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省会城市、七个区域中心城市、甘孜州和阿坝州、其他市州4个区域分组给予奖励,其中:对在省会城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对在七个区域中心城市排名前10位(跨市州排名,下同)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在甘孜州和阿坝州排名前5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对在省内其他市州排名前10位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涉农信贷相关政策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执行。

  (四)推动养老金融发展。

  14.支持扩大养老金融产品服务供给。探索研究财政奖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养老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个性化金融产品,以及为我省康养服务、智能设备制造、旅居养老、医养结合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向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提供优惠贷款,对运用人民银行普惠养老再贷款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五)推动数字金融发展。

  15.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对被选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数字金融”主题工具实施范围、并完成验证和测试的创新应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16.支持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按银行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通过省级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增速在平台综合排名前列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增量的0.1%、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17.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对在农村地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财政部门按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200元/年/个(三州地区400元/年/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市(州)级财政按70%和30%的比例负担,欠发达县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财政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地方金融管理、林草、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

  (二)强化政策宣传。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多渠道面向各行业、金融机构宣传推介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送政策上门,通过培训会议、新闻媒体、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企业、机构开展政策解读,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为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绩效管理。建立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绩效评估机制,按照“统一评估”原则,将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作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适时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全面梳理评估政策资金绩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挂钩等制度。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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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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