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区字〔2024〕1071号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规定:凡执行国家、省(部)、市、厅(局)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后台查询结果,目前仍有已完成验收的2399个项目未完成成果登记流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项目承担单位上传成果登记材料不完整,登记机构退回修改后未及时补充材料;二是登记点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材料;三是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员未及时审核通过。为做好科技计划内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尽快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及时完善相关内容和向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材料,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成果登记手续。请各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督促各承担单位落实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浩洋,020-83163327;赖婷,020-8700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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