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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5:03:16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收藏

  浙财资环〔2024〕4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现对《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3〕62号)第六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修改为“(二)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成果应用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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