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24〕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总工会
2024年7月12日
广东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加快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能工巧匠,进一步壮大我省高技能人才规模,提升素质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一)高技能领军人才范围。高技能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主要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全国和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南粤技术能手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受省政府表扬(表彰)的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指导专家,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奖选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聚焦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和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紧密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产业等领域重点培育高技能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省新培育、选树高技能领军人才1500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70万人次左右,锻造梯次衔接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制造强省、“百千万工程”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专项培养计划。省有关部门、各地市对现有高技能领军人才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开展供给需求预测,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高技能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国有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纳入本企业人才培养规划,各级国资部门将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动态掌握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培育对象情况。盘点省内今后三年实施或完成的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在承担项目工程实施中业绩突出、贡献较大、有技术突破或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动具备条件企业、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开展高级工以上层次企业新型学徒制、高职层次现代学徒制、技培生学徒制等培养培训,引导企业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发展规划。依托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培育对象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工匠学院、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围绕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艺传承交流。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新建设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将高技能(领军)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根据人社部发〔2024〕29号文规定,各地要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深入推进“强基培优”计划,参照高等职业院校规格高标准建设一批高水平技师学院。稳步推进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推动每所高水平技师学院有1-3个专业开展学制技师培养,增加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有效供给。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职业院校、教研机构、企业行业共建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一批技能大师、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工程和结对帮扶行动计划,落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培育一批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等,校企共建一批产业学院,大力推广订单班、学徒制等精准育人培养模式,围绕制造业领域紧缺人才需求开展现场工程师试点项目,培养制造业急需紧缺的高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力度。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加快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快推动“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地,加强政策和技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聚焦岗位需要,按照规定开发产业适应性评价标准,健全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设置。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将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评选出来。建立“直通车”制度,对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支持各相关部门、各地为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支持和其他必要条件。建立健全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规范,向社会公开参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基本条件和程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选拔表彰。提请以省政府名义定期举办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对在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广东技术能手”称号。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政府特殊津贴等。提请以省政府名义开展“南粤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提高高技能人才入选省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比例。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通过“绿色通道”贯通专业技术职称。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各地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保障。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加大在高技能领军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推荐提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力度,定期开展国情研修考察、党校研修班等活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政治待遇。鼓励企业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国有企业按规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高技能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按照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鼓励各地通过提供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入住人才驿站等方式,帮助高技能领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工会等部门要加强信息衔接,及时掌握本地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高技能人才支撑情况以及国家和省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重点企业范围,同时做好其他用工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领军人才储备机制,将省级技师工作站、“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津贴、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等高技能人才列为领军人才培育重点对象。
(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对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培养高技能领军人才成果显著或服务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企业,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
(三)做好保障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政策导览、人才入库证明、活动发布、服务内容展示、线上业务办理等内容。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港设立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专门服务窗口,明确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内容,强化部门合力和政策贯通,协调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工作,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享受各项优惠便利服务。各地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专窗,按照属地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各项待遇,并提供服务保障。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高技能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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