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 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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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关于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 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浙江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培育外贸新动能,加快贸易强省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总体原则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牵引,聚焦关键环节,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强政策协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助力加快外贸新动能培育、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发挥政府和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
(二)坚持集成优化、精准施策。按照“延续一批、优化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梳理现有跨境电商发展政策,优化调整存量政策,谋划新增政策,强化贸易、财税、金融等政策协同,构建覆盖软硬两方面、发展各环节的政策体系。
(三)坚持聚焦关键、补齐短板。聚焦跨境电商发展最薄弱、最需要的环节,重点针对链主企业引育、国际航线发展、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布局、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增强各部门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全面补齐跨境电商发展短板。
(四)坚持分级扶持、协同推进。在合理划分事权和要素保障责任的前提下,加强省级政策引领,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创新政策支持举措,实现全省一体化推进,共同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1.强化“跨境电商+产业带”培育。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鼓励各地区实施“跨境电商+产业带”的工贸一体专项行动,推动优质产业带与平台深度合作,以政府补助加平台让利的方式,加快建设线下选品中心、线上产业带专区。省级财政对聚焦415X产业集群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带”、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地区,择优予以激励支持,单个产业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推动更多主体开展跨境电商。鼓励各地支持传统工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内电商企业、专业市场商家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建立年跨境电商交易额1000万、5000万、1亿、5亿、10亿梯度培育库,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激励支持。
3.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出海”。加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站,对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推动平台提质增效
4.加大链主平台企业培育。强化与知名电商平台战略合作,积极招引全球知名第三方平台落地浙江,在企业用地、高管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年交易额百亿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在浙江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省级财政根据平台对产业带动成效,对单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省级财政支持跨境电商进口平台数字化改造、进口渠道优化、进口服务拓展等重点项目建设。
5.打造跨境电商综试区升级版。支持推动有条件的城市打造全球跨境电商一流城市,加快形成全省联动、互补、共促发展态势。优化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激励型财政政策,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与自贸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开放各类平台的合作协同发展。
6.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培育,根据各地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培育情况,省级财政对具有一定规模,为跨境电商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示范引领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园区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提供跨境电商孵化、外贸综合服务、招商推广、服务对接、物流及监管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功能。
7.支持做大做强跨境电商直播基地。支持各地发展“直播+平台+跨境电商”的融合模式,鼓励各地MCN机构和直播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直播业务,对于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费用予以支持。
8.推动跨境电商产业交流合作。优化省级展会目录,将更多跨境电商相关展会纳入支持范围。支持在浙江举办有影响力的跨境电商会议、展览等活动,鼓励各地按市场化原则提升服务商、行业社群等举办的各类行业交流活动水平。支持驻外代表处建设,加强对企业“走出去”指导。
(三)加快跨境基础设施提升
9.支持发展航空物流。对符合条件的机场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建设资金来源。优化国际新开航线支持政策,缩短资金兑付周期,将嘉兴机场纳入省级考核目标奖励范围。鼓励各地支持培育引进知名物流企业和货代企业。
10.打通“通道+航线+物流”网络体系。推动宁波舟山港打造辐射全国的跨境电商海运枢纽,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内陆无水港和海外物流节点项目、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和外贸滚装航线等给予补助支持。支持“中欧班列+跨境电商”模式发展,高质量创建中欧班列集结中心,鼓励各地支持铁路货场与中欧班列资源协同,提升货物集散能力。鼓励各地支持企业以机场、铁路、港口为中心建设多式联运场站,发展“海陆空铁”多式联运。
11.优化海外仓等仓储物流网络。支持优化海外仓布局,鼓励各地在传统主销市场和新兴市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城市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资源,支持公共海外仓向海外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等功能延伸,省级财政对省级海外仓予以分档激励支持,单个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地将仓储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支持平台、物流企业、卖家在浙设立物流集货仓,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予以支持。
(四)完善生态服务体系
12.支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政策,支持骨干型、成长型、试点型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省级财政予以分档激励支持。鼓励各地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财税咨询代理、第三方支付服务等领域,对服务跨境电商具有引擎带动作用的链主型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支持贸易救济和商事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升互联网法院功能,降低企业贸易风险。
13.扩大高水平人才队伍供给。鼓励各地建立多层次多维度培养体系,推进产教联合体建设,举办“之江创客”“三创赛”跨境电商等赛事,推动各类专业机构参与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培训,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社会化培训基地,省级财政予以激励支持。鼓励各地支持跨境电商直播领域等人才建设。
14.支持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全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对“单一窗口”平台政务项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支持,打造综合集成的通关服务体系;支持海关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商货物通关效率;鼓励各地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15.加大财经协同力度。鼓励推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跨境电商产业基金,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降低跨境电商企业贸易风险,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保保费补助予以60%补助,单家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地发挥小微统保平台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汇率避险增信服务。
16.持续改善税收环境。优化办税流程,巩固退税时效,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引导企业积极适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对有需求的地方开展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免税管理功能验收。落实全国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积极探索9810出口退税便利化。
本政策自2024年9月XX日起施行,根据政策成效及国内外发展形势动态调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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