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4〕2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市开展相关评价、认定和复核工作,请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政策落实发动、推荐申报工作;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按时进行自我评价和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应在汕头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其他条件遵照《通知》执行。
二、组织实施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按照《广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进行复核,视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实地核查,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申请。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进行审核,视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实地核查后,按程序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信厅对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先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后才能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本次复核对象为我省2021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非本批次的请勿申请复核。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申请。各级部门按照《通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和程序,完成相关复核工作。参加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不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从落实制造业当家、推动高质量发展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要通知到每家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逐家给出复核意见,填写复核汇总表。
(二)各区县要切实做好申报企业的审核、实地抽查和合规经营审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各区县要切实担起责任,精心组织评价、认定和复核工作,对照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把关。针对申报企业逐家给出评价意见,确保评价质量,填写汇总表。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企业需在培育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并根据对应佐证材料清单,按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上传。根据有关要求,申报企业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需在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并赋码。
(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的可同时申报,各区县不得以创新型结果未公布为由,限制企业申报或不予审核。
(五)根据《通知》精神,《实施细则》实施时间较晚,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各开展一次。请各单位按照以下时间节点报送材料。
1.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请于8月31日前在培育平台完成自评;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在9月10日前完成平台初审,并将推荐文和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汇总表(附件1)、已实地抽查的企业名单(附件7)报我局。
2.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的企业,请于9月30日前在培育平台完成申请;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于10月14日前完成平台初审,并将推荐文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复核)汇总表(附件2、3)、已实地抽查的企业名单(附件7)报我局。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3日
(联系人:邓东宇,电话:88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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