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国资委
2024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省属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企业强基固本、防控风险作用,推动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着力健全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一)优化内控体系。以“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为目标,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全体系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选择部分省属企业开展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涵盖各级子企业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推动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内控工作机制。强化党委对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工作,以及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等情况,要定期向党委报告并抄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落实董事会对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监管责任,明确审计与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推进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职责,董事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内控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报告。要明确专门部门或机构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配备必要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完善制度、强化执行、监督评价、整改落实等内控管理工作。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加强审计部门对内控体系的监督检查,促进内控体系不断优化。
(三)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法律、合规、风险、内控等相关制度,构建相互融合、协同高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分领域、分步骤有序开展内控制度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制度定期更新机制,根据新业务、新变化、新问题,做好管理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及国资监管政策规定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制度体系覆盖各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落实到全体岗位和责任人员。对照近年来巡视、审计、国资监管以及企业内部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揭示的问题,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工作要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
二、着力强化内控体系刚性执行
(四)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全面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在投资并购、改革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要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五)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内控体系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六)强化境外管控。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同时满足内外监管要求、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境外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境外企业制度体系与监督机制,加强境外重要人员、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管控,深化境外项目佣金监管,全面落实境外大额资金审核支付、财务主管人员委派、同一境外单位任职时限、关键岗位设置轮岗等内控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备案跟踪等监督机制。
(七)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风险年度评估、季度监测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应对重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应对新增风险。定期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企业在决策风险、债务风险、贸易领域风险、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境外企业经营风险、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风险、信息网络风险、重大法律风险,以及安全生产风险等运营管理中的风险隐患,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对经确认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风险事件,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按季度汇总分析重大风险事件监测处理情况,每季度末报送省国资委。
(八)严格合法合规审查。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严格落实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
(九)加强内控信息化管控。结合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大内控信息化建设力度。内控体系建设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全面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集团管控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要及时将内控体系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提高系统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的能力,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
三、着力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十)统筹开展监督评价。将法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将境外资产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境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
(十一)全面实施企业自评。各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每年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法律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单位。
(十二)加强集团监督评价。各省属企业要在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评价方案,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组织对所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全部子企业。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结果,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部分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对于内控体系监管不到位、重大风险事件及法律纠纷案件频发的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十三)强化监督评价结果运用。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指导所属企业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四、着力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
(十四)建立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建立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十五)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有效利用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反馈问题,强化对所揭示的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范围,对整改不力的印发提示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避免出现重复整改、形式整改等问题。
(十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所属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集团的管控责任;对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未执行或执行不力,以及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坚决追责问责,层层落实内控体系监督责任,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
本实施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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