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正面引领作用,通过树立标杆典型,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助力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法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计划在全市评定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现将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能够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具备附加事项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一)基本条件:模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文明教育责任。
1.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规范设置排污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3.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6.一年内没有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7.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8.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以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维护人员等为重点对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9.落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规范性管理要求。
(二)附加事项
在生产工艺技术、企业污染物源头减排、污染设施提标改造、环境管理体系优化、环保宣教活动、主动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等方面有突出的亮点,形成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典型案例。
至少选取一个方面,多多益善,择优评定。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即日起至9月1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证明材料,报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附件2)。
2.材料初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严格评定,择优入选”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2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表(附件1)及初审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局复核认定,纸质盖章件及电子材料均需报送,相关申报证明材料扫描发送至邮箱。未通过初审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告知申报企事业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区域参加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总数量的2%。
3.信息核查。市局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向企事业单位反馈。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公告等评定程序后,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开展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对推进苏州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正面引领作用具体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组织申报工作。
2.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地要广泛发动参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真正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推选出来。
3.公平公正,严格把关。评定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地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严格审查,择优上报,确保上报对象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联系人:陈静亚,电话:0512-65112815,电子邮箱:fgc@hbj.suzhou.gov.cn。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6号,法规科技处。
附件:
1.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表
2.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联系表
3.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初审汇总表
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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