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
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2024年继续开展市级科技孵化载体认定工作。根据《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潍科发〔2024〕1号)和《潍坊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潍科发〔2024〕2号)的要求,为做好今年科技孵化载体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运营单位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在我市登记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较为稳定、创新意识强,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不低于5名。
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属非自有场地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开发、市场分析、专利申请、人力资源、投融资和科技合作交流等服务。
5.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0家以上),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7.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发展。已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投资总额不少于10万元。
8.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辅导员和1名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每年至少服务每家在孵企业6次,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至少指导服务在孵企业2次。
9.专业孵化器须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主要研发、经营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
3.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4.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服务)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三)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运营主体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运营时间1年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专业能力。能够为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3.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拥有500平方米以上开放式自主支配场地,且提供创业工位20个以上,配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且申请认定时至少有3年有效租期。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
4.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每年由创业团队新注册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属于迁入企业的,迁入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迁入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总数不高于30%。创业团队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6个月,初创企业不超过24个月,且培育成功后落户我市。
5.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并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种子资金须投资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团队、入驻企业3个以上(含3个),且总额不低于30万元。
6.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培训等线上线下交流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500人次以上。
7.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和市场营销专家等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有完善的导师制度和规范的导师工作服务流程。聘用的创业导师需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且导师人数与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比例不低于1:10。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至少指导服务创业团队、入驻企业2次。
8.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符合上述1、2、5项要求,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1000人,每年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
9.已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3-5年)。
(四)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主要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创新创业活动,应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稳定的创客群体。
2.入驻企业应在该众创空间注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众创空间场地内。
二、一票否决指标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2.孵化面积: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
3.种子资金及投资次数: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种子资金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个,且总额不低于10万元。
(二)众创空间(线下)
1.场地面积:拥有500平方米以上开放式自主支配场地,且提供创新工位20个以上,配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且申请认定时至少有3年有效租期;
2.种子资金及投资次数:自有种子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或2023年1-12月)种子资金须投资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团队、科技型初创企业3个以上(含3个),且总额不低于30万元。
3.组建团队和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之和不少于20家且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3,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或2023年1-12月)由创业团队新注册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属于迁入企业的,迁入时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并变更注册地址为该众创空间。迁入企业数占众创空间企业总数不高于30%。)
(三)众创空间(线上)
1.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
2.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1000人,每年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
3.种子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或2023年1-12月)种子资金投资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团队、科技型初创企业3个以上(含3个),且总额不低于30万元。
三、材料报送
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载体填写《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或《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审核盖章后附推荐函,一式三份,于8月23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8091380
邮 箱:wfskjjgxk@wf.shandong.cn附件:
潍坊市科技局
2024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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