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收费发〔2024〕886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持续落实国家和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目录、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方式
本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客运索道检验检测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非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严格执行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检验机构开展法定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未达到合格规定需要再次检验检测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减按本通知规定标准30%执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收费标准减按本通知规定标准50%执行;其他特种设备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牌等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遗失需补发的,按100元/副收取费用。
检验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到现场后,因被检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而无法开展检验检测或者中止检验检测的,按每人(不含辅助人员)每天200元标准收取误工费。
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免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过程中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减按本通知规定标准50%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运营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30%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的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的检验检测、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收费标准减按本通知规定标准50%执行,特殊情况可以免收。涉及民营企业的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不含医用氧舱)的检验检测,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下限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收费监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提升本质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以及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业务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检验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法定检验检测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法定检验检测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力度,督促检验机构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定期开展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研判,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不断优化日常收费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2〕11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4〕226号、苏财综〔2004〕75号),《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关于正式核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关于核定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8〕125号、苏财综〔2008〕71号),《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12〕329 号),《关于降低江苏省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44号),《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4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19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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