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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 16:47:51 发布部门: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ZQBG2024016

各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2日

  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肇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肇府〔2022〕1号)《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肇府办〔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2〕6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实体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发部、中试车间及试验基地等。围绕肇庆市重点产业领域及本单位发展需求,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共性及关键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和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工信主管部门是工程技术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做好工程技术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申报单位作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申报建设

  第七条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单位须为肇庆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肇庆市内。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认定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东部板块地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西部板块地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5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2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的申报单位。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项,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5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少于10人,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40%。

  (五)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技术中心的,应与参与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与指南执行。

  第九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认定,并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研发计划、经费投入,运行团队、仪器设备等,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研发机构顺利运行。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申报工程技术中心的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牵头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列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技术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备案。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备案。工程技术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技术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技术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对工程技术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成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中心按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发布的评估通知填报资料;所在地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形成评价意见推荐至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或所在地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八条动态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和不通过3个等级。鼓励所在地主管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支持。整改等级的工程技术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不参与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评价要求管理,并向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评价结果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

  (三)被评估为整改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通过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技术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技术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中心统一命名为“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为依托单位选定的研究领域)。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肇科〔2017〕5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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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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