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扎实推进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15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吴江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吴江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
二、征收标准。吴江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内,国家和省、市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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