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标准化研究院,各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按照《武汉市关于推进新时代质量强市实施意见》部署安排,依据《“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市局决定即日起组织开展首届“武汉精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首届“武汉精品”认定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工程。重点围绕我市965产业集群,评选具有质量标准先进、竞争优势明显、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产品、服务、工程。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本着自愿申报原则,申报首届“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服务、工程)应满足《“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申报条件,首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武汉市独立注册设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
3.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及产业、环保政策;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执行标准、关键性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6.应有三年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质量长期稳定。
(二)不予受理情形
近三年内,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精品”申报:
1.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2.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以及申报工程项目在施工中、交付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申报经营主体要据实报告);
4.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工作机构
市局成立“武汉精品”认定委员会(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武汉精品”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市局质量发展处,承担认定委员会组织、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秘书处设在市标准化研究院,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武汉精品”认定具体实施工作。
四、认定程序
“武汉精品”认定工作程序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核(含形式审查、标准先进性评价)、专家评审、预选名单审定及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
(一)申报推荐。申报经营主体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首届“武汉精品”认定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性材料。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填写《首届“武汉精品”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二)资格审核
1.形式审查。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审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经营主体的纳税、环保、信用等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
2.标准先进性评价。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标准及经营主体,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按照《“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对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标准及其经营主体名单,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通过的,由认定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经营主体并说明理由。
已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且在有效期内的申报标准,视同通过“武汉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经营主体需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专家评审
1.开展自评。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经营主体,自愿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2.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从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科学、社会责任(工程安全)等五个方面,对自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报告,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专家组可到现场进行核实,区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经营主体应做好配合工作。
(四)预选名单审定及公示。认定委员会秘书处依据专家评审结论,研究提出首届“武汉精品”认定预选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后,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批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委员会确定首届“武汉精品”认定名单。
(六)授牌发布。按照《“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奖励,向获得首届“武汉精品”认定的经营主体颁发证书和证牌。
五、报送要求
请各区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附件1、2)(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含盖章后扫描件及word版材料)报送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
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
六、有关事宜
(一)申请材料电子版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二)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经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武汉精品”认定自评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室:谭贤豪,电话:85633213。
2.秘书处:王兰、谈立,电话:83603978。
3.电子邮箱:zlxy027@163.com。
4.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7号,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王兰(收),邮编:430015。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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