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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18:39:37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收藏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科技厅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将书面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厅,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

  传  真:0951-5032599   电子邮箱:nxkjtjdc@163.com

  联系人:何川 0951-5020881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科技管理部门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责任主体,开展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责任主体包括参与科研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自然人指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平台(基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科技金融等科研活动事项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责任明确、预防为主,标准统一、分级分类,激励创新、宽容失败,自律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科研诚信管理的牵头统筹部门,负责制定科研诚信政策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报告或通报汇交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条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发现、接受、处理或移交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调查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八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失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体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成果管理、数据汇交、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职,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科技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好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行科研诚信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指南编制、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中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和保密等职责,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作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制度。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不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对科研守信激励的责任主体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倾斜,对失信惩戒责任主体给予警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完善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予以结题,可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信用记录与评级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依托科研诚信数据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一)基本信息指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项目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编号、名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实施期限等。

  (二)守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管理中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规定,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根据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将失信行为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项目合同(任务)书等,未及时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等。

  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主观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3.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或未能通过项目结题验收。

  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项目公平公正评审。

  5.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评估等过程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6.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组织实施、验收;未及时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

  3.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

  4.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1.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的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职务职称等或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提供虚假材料,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科研论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

  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执行;项目到期超过一年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

  4.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5.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审专家身份索贿、受贿行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7.不配合审计、监督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且未按要求报告。

  9.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二)法人或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的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平台(基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或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

  2.未履行法人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任务)书等约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4.项目资金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超过期限6个月不退回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

  5.利用评审、验收、评估等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执行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6.不配合监督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并且未及时报告。

  8.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行为。

  9.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信息按照“谁使用、谁录入,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采集:

  (一)相关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从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生成。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尚无相应记录的,由首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自然人录入。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业务主管处或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记录科研人员及科研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负责记录咨询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活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以上记录的信息由负责记录的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传信息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信用记录情况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行为实行分类评级管理,评级结果作为各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信用评级主要对责任主体以下5个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一)立项管理。对遵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资金管理。对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自筹资金筹集、财务情况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中期评价、随机抽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资金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科研诚信情况,以及验收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实施、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科研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3个类别,分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其中:

  A级(信用良好):

  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能够履职尽责、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规范和行为准则,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B级(一般失信):

  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C级(严重失信):

  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五章  失信调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失信调查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和线索调查处理,对于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举报和线索,应当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进行调查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对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所涉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宁东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活动失信行为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调查单位应及时受理:

  (一)署真实姓名并能联系到的。

  (二)有明确违规事实的。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的。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调查单位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对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平台(基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科技金融等日常管理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三十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科研失信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激励与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连续5年科研信用A级(信用良好)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

  (一)在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基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立项认定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基地)、人才团队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信用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视失信行为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B级(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约谈,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科研项目,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1-2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称号,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资格、担任咨询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自治区科研诚信一般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二)对C级(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为: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奖励、科技平台(基地)、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并追回支持资金;3-5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取消申报科技奖励、科技平台(基地)、人才(团队)、科技企业和职务职称晋升等,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资格、担任咨询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自治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推送至“信用宁夏”等信用平台。

  (三)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纪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三)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

  (四)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科技奖励、人才(团队)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五)取消学术(技术)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主任或委员资格;

  (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七)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八)暂缓授予学位;

  (九)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他处理。

  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对科研诚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对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查或复核,并给予明确回复,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调查期间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

  (二)服从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定,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

  (三)履行科研诚信规范,已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履行处理决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纠正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申请人反馈核实结果。

  核实结果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工作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经核实,未完全达到信用修复条件;

  (三)失信惩戒期限未过半;

  (四)距离上一次修复时间不满1年;

  (五)5年内已发生两次修复行为;

  (六)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依法依规认定不能实施修复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失信责任主体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并重新计算惩戒期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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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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