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细化落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我们制定了《2024年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商务、财政部门加强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所属企业申报支持项目,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或支持举措。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联系。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处 纪鹏;
联系电话:022-63085581;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邵帅;
联系电话:022-59032623)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
建设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我市港口、物流优势,推动企业不断扩大在我市跨境电商业务规模,提高集散能力,带动港口业务提升。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支持原则
依据《天津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天津市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在我市建设运营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对企业在我市实际经营的、具备集中仓储、小包分拣等功能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拨中心内企业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较2023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的,对分拨中心建设运营中的仓储建设租用费用、港口相关费用(以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平台费项清单中列明的为准)以及仓储信息化建设费(软硬件采购、机房租赁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支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标准按照整体资金安排和实际申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超过最高支持限额。
四、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项目申报单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
4.项目申报单位已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通过平台申报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
5.积极协助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情况。
6.2024年考核的增量基数以2023年企业(平台)实际在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上申报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总额为准,期间进行过主体变更的需进行合并计算。
7.项目单位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开据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据时间应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费用支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关联发票未在该时间段内开具,需补充说明相关原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须一致。
8.对项目申报单位已取得各级财政支持的相关费用,不再重复支持。
五、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进出口及交易情况、主要产品及进出口国家、解决就业人数、带动纳税情况等);
6.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附件2),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申报期内分拨中心或其内入驻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数据以及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8.分拨中心内入驻企业的清单、服务内容、联系人和电话,服务合同或协议;
9.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3)。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评审报告电子版一并报送(10分钟左右)。
六、申报与审核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项目评审及验收。市商务局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5.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七、附则
1.本细则中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是指以海关明确的“1210、9610、9710、9810”四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申报的进出口业务。
2.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
3.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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