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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5:27:57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加速形成以重大项目建设为引领、以优质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产业配套完善为支撑并带动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等产业能级提升的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格局,结合通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在通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网络视听企业。本细则支持领域包括视听内容生产、视听内容传播、网络视听产业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支持方向

  (二)支持网络视听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网络视听企业、短视频工作室、MCN机构、协会组织、视听领域投融资机构等在通州落户发展。对新注册的上述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区域贡献予以资金支持;对已经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网络视听类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10%,经认定后,予以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支持视听园区快速发展

  支持产业园区通过升级改造吸引网络视听企业集聚发展,对企业入驻率及网络视听企业占比同时达到50%且入园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园区,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按照建设运营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支持网络视听产业集聚区申报国家、北京市级文化或视听类产业园区,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申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认定的网络视听内容和技术孵化平台、重点实验室等,经专家评审后,最高支持50万元。

  (四)强化网络视听共性技术服务

  为满足网络视听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需求,鼓励在通州建设数字影棚或其它聚焦制播核心的共性技术平台,对产业集聚带动效益突出的项目,会同区科委审核认定后,最高支持1000万元。

  (五)支持精品内容创作

  鼓励以通州元素为创作主题或关键内容。对在北京市立项、备案,且由通州网络视听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通州题材长短音视频、动漫游戏、影视作品,经专家评审后,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六)支持网络视听企业实地办公

  给予网络视听企业房租补贴,对符合副中心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方向的,最高支持100%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七)支持直播电商集聚发展

  培育引进直播电商头部服务机构,建设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直播电商基地和园区,带动通州品牌企业开展直播业务,依托京津冀产业集群优势,推动直播+产业集群模式发展。支持建设网络主播培训基地,积极开展新媒体网络视听主播资格培训认证工作,吸引具有影响力、带动性强的知名主播在通州发展,培育一批直播带货达人和直播电商专业服务人才,为主播提供优质的直播间、配套设备等。

  (八)优化视听产业审批服务

  在通州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享受以下审批优化服务:

  1.在电视剧备案公示的有效期内,无需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即可开机拍摄;

  2.在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初审、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等事项上,压减审批时限;

  3.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试点,会同市级部门定期组织专家与制作团队主要负责人召开题材立项工作会,从源头把握节目导向,在节目主题、环节设置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位上提前规避问题,形成内容审核报告;

  4.提升政务服务综合水平,对企业注册、内容创作、影视备案、影视拍摄等流程提供便携高效一站式服务,加强相关园区政务服务便捷性。

  (九)提升视听产业制作服务

  设立北京城市副中心影视摄制服务站,在有条件的视听产业园区设立影视摄制服务窗口,推出并持续更新《北京城市副中心影视摄制服务手册》,对在通州进行影视、长短视频内容创作的剧组提供便捷一站式服务,在通州拍摄期间的场地、人员食宿、设备租赁等可享受通州内更加便捷优惠的专属服务。

  三、附则

  (十)从优不重复申报原则及最高支持额度

  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不得同时申报,本细则与其它区级支持政策采取从优不重复的申报原则。企业依据本细则申请资金支持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域贡献70%。

  (十一)获得本细则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虚假申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3.其他违反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附件下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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