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的意见》《关于加快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进一步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区科委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出发点,重新修订了《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实施细则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sjkwcyk@163.com
2、电话反馈:37735550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和区政府《关于加快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为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创新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产业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第三条集群认定一般以产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管理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组织引导、集群科学规划和产业链协同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提升创新竞争力。
第四条集群认定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重点培育与试点带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集群试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特色优势突出,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产业园区、经济小区申请集群试点,必须对产业的发展有愿景,对集群试点建设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的规划。
(三)科技领军企业申请集群试点,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话语权和影响力,对所在地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对集群试点建设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的规划,对集群内企业必须发挥服务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二)区科委按照《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附件)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集群试点期一般为两年,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经费的3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按照认定后50%、验收后50%的比例划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区科委负责产业创新集群试点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指导监督。
第八条产业园区、经济小区或科技领军企业负责集群试点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和集群试点建设的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试点期满,区科委根据建设目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划拨剩余扶持资金,确认为产业创新集群,并加强组织推广;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划拨剩余扶持资金,并终止试点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试点期的,提前三个月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区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时间。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松科委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单位:家、万元、% 、人、项)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创新 环境 (20分) |
工作 措施 |
01.制定创新集群建设工作计划 | 5 |
02.建立创新集群建设工作机构 | 5 | ||
创新 氛围 |
03.集群产业链和外部资源协同机制 | 5 | |
04.创新创业文化 | 5 | ||
创新 能力 (60分) |
产业 基础 |
05.产业市场前景 | 5 |
06.产业特色优势 | 5 | ||
集群 规模 |
07.企业总数 | 5 | |
08.经济总量 | 5 | ||
研发 能力 |
09.集群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 5 | |
10.集群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 5 | ||
11.授权发明专利数和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10 | ||
创新 能力 |
12.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 | 10 | |
1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数 | 5 | ||
1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 | 5 | ||
服务 体系 (20分) |
技术 服务 |
15.研发和服务机构数 | 5 |
16.合作的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总数 | 5 | ||
金融 服务 |
17.合作的投融资机构总数 | 5 | |
18.获得各类创业投资的企业数 | 5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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