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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10:45:55 发布部门:肇庆市商务局 收藏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4〕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肇庆市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按《指南》要求收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排序装订成册,盖章版电子扫描件请一并报送),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附件1加具审核意见。有关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前报我局外资管理科(无项目申报的也请书面函复)。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跟踪企业是否认真履行申报承诺,做好本地获奖企业的跟踪管理台账,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虚报、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肇庆市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

  肇庆市商务局

  2024年8月6日

  (联系人:莫丽敏、麦丽华 电话:2829837、2836021)

  附件

  肇庆市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

  一、奖励主体

  符合《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规定,在肇庆市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肇庆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2023—2027年,下同)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对经广东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肇庆市且2023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以申报截止日前最新版本为准)。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四)申报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2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自2023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履行承诺的,由负责评审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信用中国(广东)网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截至申报日期前不存在未被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未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有处罚记录的,需另提交已缴纳相应罚款等消除处罚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提交:第(一)—(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提交:第(一)—(七)项。

  四、评审原则

  (一)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2023年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二)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

  (三)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四)同一外商投资者在我市多个地区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家企业均可作为单个奖励主体适用上述奖励标准。

  (五)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方向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六)申报奖励的企业需合法合规经营,自2023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税纳税、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七)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附件下载
肇商务资函〔2024〕15号 肇庆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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