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本着自愿、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由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开展。
二、评价内容
团体标准公开信息,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团体标准的编写,团体标准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等。
三、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的主体,应为在苏州注册的社会团体,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完成了基本信息公开;
2.已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了标准制定程序及所有标准信息;
3.截至2024年5月31日,申请开展良好行为评价的团体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实施一年以上且未申请过良好行为评价。
四、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自愿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社会团体的章程;
4.社会团体的标准化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管理运行制度文件;
5.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文件;
6.团体标准的编写规则文件;
7.申请良好行为评价的团体标准文本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团体标准制定各阶段中的投票记录、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汇总表、公开发文、宣贯培训台账、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文件、团体标准版权的处置文件、对投诉的处理文件等;
8.团体标准实施效果反馈表。
五、其他要求
请将相关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版于2024年8月9日下班前提交至市市场监管局。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许奕文
联系电话:0512-69851122
电子邮箱:bzhglc@scjg.suzhou.gov.cn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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