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服贸〔2024〕184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外经贸(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数字贸易等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本市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行业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取得国际认证、翻译费投入、建设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鼓励企业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上海发展。
2.支持组织或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展会等促进活动。
(二)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服务贸易行业领域实务相关课程、服务贸易国际市场拓展相关课程、服务贸易业务模式创新相关课程等。
(三)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数字贸易发展。
(五)支持“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二、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二)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完成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数据填报、监测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对象的特别规定、支持方式和标准
参见附件。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也视为同一项目。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3.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
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按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六、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4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有效。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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