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科字〔2024〕176号
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扎实执行我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政策。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16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31日
汕尾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能力,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强市建设。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16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科技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3〕204号)、《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76号)中的科技创新专项奖励措施,具体为:科学技术奖奖励、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创新平台建设、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等科技创新专项奖补。
第二章 奖补原则
第三条奖补资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1、2023年至2026年期间获得认定(或评价)的事项(第二条所述范围),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发放,即当年度事项获得认定,下一年度按事项发放奖补资金;
2、申请单位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申请单位科研诚信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奖补资金安排和使用必须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事后奖补原则。实行事后奖补,以事项完成单位为主体,以资金奖补为导向,激励事项完成单位的积极性;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原则。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专家咨询、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支出,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五)绩效评价原则。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奖补事项设置、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同一申请单位分别获得不同认定事项的,可同时申请不同认定事项的奖补,补助标准不受影响。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专项奖补项目分为六大类,共9项,奖补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鼓励技术创新
1、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2万元奖励。
(二)强化创新主体引培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5.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四)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6.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7.大学科技园建设。对标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大力推进高等院校做好大学科技园的创建工作。对获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
8.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9.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在本市转化实施的,按单一科技成果转让交易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额度,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资金补贴。
第七条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科技创新专项奖补的资质核实、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汕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下达,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工作。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汕尾高新区具体负责辖区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跟踪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的审批分为奖补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
(一)奖补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单位为市直管单位的直接报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二)材料审核。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对象。
(三)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奖补对象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奖补计划,并商请汕尾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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