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1.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能源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2.制定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3.组织拟定本市能源(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4.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协调实施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控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5.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有关工作。
6.统筹协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协调指导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7.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不断完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和体系。
8.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协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及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研究提出能源设施重大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布局。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10.拓宽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统筹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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