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业各项决策部署,以标准助力我省低空经济发展和国家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建设,现向社会专项征集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领域省级地方标准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围绕《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24〕25号)的部署,包括但不限于通航应用、通航服务、通航基础设施建设、通航制造、通航消费、通航人才培养、低空经济和通航管理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申报要求
(一)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3.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4.技术性标准应有具备实践基础的相关课题研究项目作支撑,管理性标准应有相关应用项目作支撑;
5.有推进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
6.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7.作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技术支撑;
8.符合公益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
9.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能够促进共同利益。
(二)地方标准不予立项的情形
1.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检测方法;
2.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3.涉及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
4.不能适用于全省范围的;
5.没有政策支撑对市场主体开展评比、达标、评价、考核等事项的;
6.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
7.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8.项目申报未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投票表决程序的;
9.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三)地方标准不得涉及的内容
1.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3.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4.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6.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
7.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8.不得在地方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牵头起草单位将纸质材料提交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1.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查新查重报告;
3.地方标准草案;
4.制定标准的有关政策依据;
5.起草人中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职称证复印件(2名)和其起草过标准的业绩证明;
6.实施地方标准的具体措施(资金保障、宣贯和培训等);
7.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8.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
9.有技术指标的应当提交不少于3个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6项为至少应当具备的材料。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幅面正反打印,封面统一为淡蓝色卡纸,每个项目胶装一册。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首先确认该标准项目草案的编写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规定,符合的按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召开委员大会对标准项目围绕申报要求的规定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的在纸质申请书盖章后报送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遴选项目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推荐的标准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评估论证,遴选本行业、本领域实际需求的项目。
同意推荐立项的,在纸质申报书上盖章。同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起草单位账户并指导起草单位在“山西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220.194.147.74:8000/index1)上报。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遴选推荐的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出具立项申请函,并填写《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汇总后统一将立项申请函、汇总表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包括PDF格式的立项申请函、word格式的项目汇总表、PDF格式的每个项目的标准文本)刻录光盘一并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非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
(四)立项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开展立项审查,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五)项目确立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山西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山西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确认。
未通过的项目将通过“平台”反馈情况,纸质材料不退。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标准化研究,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组织协调所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研发机构,提出相关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做好相关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技术性审查等工作。
(二)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对于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标准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并做好相关标准项目的立项、审核、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五、其他
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地方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申报书未作申明的,视为不涉及专利。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的,
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申报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受理时间: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30日。
所涉及的固定格式的表格请到我局官网下载。
网址:https://scjgj.shanxi.gov.cn
路径:网站首页—网上服务—山西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知通报
承办部门:省市场监管局标准管理处403室
地 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联 系 人:赵永明 0351-7680162
郭晓青 0351-7680085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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