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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202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13:47:09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收藏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促进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要求,确定因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等纳入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83家(企业名单和名词解释,详见附件1)。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二、重点环节及时限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对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区相关部门核实(“双超”“双有”类别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其他类别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并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请有关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到企业,逐个企业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台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截至上季度末的工作进度情况(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按规定时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作为清洁生产执法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重点对象,节能减排奖励政策不予以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6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邮箱:sfzggwhzc@tj.gov.cn;市生态环境局科财处  毛树声;联系电话:87671556;邮箱:caiwuchu@tj.gov.cn;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周倩;联系电话:83067353;邮箱:sgxjjnyzhlyc@tj.gov.cn)

附件下载
关于做好202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附件.xls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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