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1日-11月20日。
联系电话:0571-87058271、0571-87058139
附件: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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